关于做好律师服务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 vch13863561
发布于: 2023-11-07 17:50
分类: 行业管理规定

关于做好律师服务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律师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最终收费金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律师事务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克拉玛依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等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于每年3月10前向市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开展新型业务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变更备案并作出书面说明,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一次。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市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
   四、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统一设置为0990-6234160)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社会监督。
   五、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可以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的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1. 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及时备案的;
   2. 违反已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六、律师事务所要建立风险代理机制,向委托人出示统一规范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并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的方式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七、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须与委托人签署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充分披露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八、市律师协会将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指导,将备案情况和律师服务收费情况作为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风险代理未签署《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将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九、市区司法局将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每年对不少于5%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根据该所业务情况,对承办一定比例的案件倒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等。对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以及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将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另:请各律师事务所在7月20日前将本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报市律师协会。

附件:1. 克拉玛依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
         2.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3. 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参考模板)
         4. 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
         5. 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1-5


克拉玛依市律师协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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