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克拉玛依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克拉玛依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和本考核规程的规定,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市律协负责组织实施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接受克拉玛依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自治区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市律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 考核委员会
第四条 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由市律协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第五条 考核委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组长原则上由考核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六条 担任考核委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2、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3、具有较高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
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
5、在本市律师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和威望;
6、近三年没有因违规执业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养、道德品德、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对律师职业观、价值观的认识;
(五)大局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法治思维、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
(五)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行业规范和实习纪律遵守情。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笔试考核、面试考核和公示四个步骤依次进行。
市律协秘书处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内容组织实习人员闭卷考试,作为考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因执业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就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市律协秘书处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一节 书面审查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应当通过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二)《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八)实习人员对申请考核相关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九)律师事务所对申请考核相关材料的审核意见;
(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意见;
(十一)市律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务训练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针对每个项目的点评。
特别注意: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因此必须标明“实习人员”。文书中应当注明“实习人员”,如果委托手续中注明但未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可以要求补正,不然不能作为考核卷宗,且将直接导致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 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市律协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笔试、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在五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笔试、面试考核;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无法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节 笔试考核
第十七条 笔试考核是对实习期满的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前设置的笔试环节,重点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笔试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时事政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实习管理规则》;
5、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6、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笔试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笔试老师由考核委事先设置考试题库,每期实习考核前由市律协秘书处从实习考试题库中随机选择考题组成考卷,考题以客观题为主,由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集中进行书面考试,考试时间不超过60分钟。
第二十条 由市律协秘书处安排考核委委员集中评卷,现场计算每位应考人员得分,考试得分达到60分以上,视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笔试合格的实习人员,方可安排参加面试考核。笔试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延长实习期,笔试成绩60-40分的(不含60分),延长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笔试成绩未达到40分的,延长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律协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管理办法》的规定,遴选、聘任面试考核考官。
每期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还可以包括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但面试考核小组执业律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面试考核小组设主考官(由执业律师考官担任)一名。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向市律协申请重新调整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核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间不少于15分钟。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核应当审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重点考察实习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从事律师工作的目的及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
笔试考核中审查实习人员掌握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情况,不能替代对其实习期间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核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内容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面试考核小组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保密。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面试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政治素养、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各占面试考核分值的25%。得分为60分以上且按照本条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15分的,一项考核得分在15分以下的,考核为不合格。
第四节 公示
第二十九条 对经书面审核、笔试和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协应当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在公示期内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市律协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实习考核的,公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经书面审查、笔试考核、面试考核和公示四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的,认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
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的,市律协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司法局。
市律协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协应当将考核不合格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或自治区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考核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克拉玛依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考核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考核细则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