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 2024年12月30日五届八次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长办公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会长办公会议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十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副会长)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会长认为必要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会议的议题。在发出召开会长办公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秘书处应发出预备通知,同时征求讨论审议议题的建议;形成上会议题后正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会议通知。会长办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通讯方式(微信或微信会长群、电子邮箱等);会长办公定期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长办公临时会议提前半天内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会长办公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会议的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长(副会长)出席方可举行。
一年内无故缺席会长办公会议两次及以上者,应当主动辞职;一年内请假缺席会长办公会议三次及以上者,应当主动辞职。
出差、开庭、生病住院,出席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除外。
监事长或其他指定的副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应当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会长办公正式会议或临时会议原则上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现场召开。
第九条 发表意见。会长(副会长)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议表决
每项议题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会议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会长有权多投一票。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会长(副会长)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在针对单项事务且难以或不必召集会长办公会议,或者会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的事项但对个别内容或表述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可以采用通讯审议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与某位会长(副会长)或其联系人有利害关系,该会长(副会长)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会长办公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会长办公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秘书处应对会长办公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长(副会长)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每位会长(副会长)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会长(副会长)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秘书处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报经秘书长、会长审签后,发会长班子和监事长班子。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