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律师协会律师培训管理办法
(2013年1月26日八届新疆律师协会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1月13日经九届新疆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律师培训工作,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取得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新疆律师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新疆律师协会负责本协会全体会员的培训工作,各地(州、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地区律师的培训工作。
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受新疆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新疆律师协会就律师培训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计划;
(二)制定培训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培训内容、期数、课程设置、师资安排及培训方式;
(三)对于全区律师培训,及时下发通知,安排培训地点,联系和聘请授课老师,并负责有关组织工作;
(四)对各地(州、市)律师协会的律师培训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核拨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律师培训课时的统计。
第五条 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新疆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根据新疆律师协会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应及时上报,并经新疆律师协会审核后执行;
(三)组织安排所辖区的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上报新疆律师协会;
(四)协助新疆律师协会进行培训课时的统计;
(五)完成新疆律师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培训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三)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
(四)自治区司法厅和新疆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律师行业的文件及管理办法等;
(五)与从事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法律英语等涉外培训;
(六)与律师执业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培训主要采取短期培训班、专题讲座、业务研讨会、播放音像资料、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鼓励律师参加研究生课程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为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提供便利条 件。
第九条 培训费用采取新疆律师协会、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共同承担的方式。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培训基金,为开展律师培训提供支持。
第十条 新疆律师协会和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和下达本年度的培训计划,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应将本年度的培训计划上报新疆律师协会审核。
第四章 培训统计及考核
第十一条 新疆律师协会实行统一的培训统计制度。新疆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包括专职、兼职律师),必须按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培训,并分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计入个人会员本年度培训课时。
第十二条 新疆律师协会负责新疆律师协会全体会员的培训统计工作,根据律师接受培训课时予以统计并计入本年度培训课时。
律师申请年度考核时,必须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机构提交参加培训的证明;对于未完成培训课时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机构应当在《新疆律师协会律师年度考核量化表》中予以体现。
第十三条 律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
第十四条 凡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培训的执业律师,提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具的证明、颁发的结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计入本年度培训课时。
第十五条 凡参加新疆律师协会举办的脱产或业余的短训班、讲座等的执业律师,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新疆律师协会审核后,计入本年度培训课时。
第十六条 新疆律师协会可以委托各省市律师协会和各地(州、市)律师协会举办律师培训班,并授权进行统计,计入本年度培训课时。
第十七条 律师参加境外培训和学历教育可视为完成本年度培训课时。
律师参加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培训,持该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新疆律师协会审核后,计入本年度培训课时。
第十八条 执业律师凡参加各种在职、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包括法律专业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等,在读期间可以不参加年度培训,凭其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有效证明,计入本年度培训课时。
第十九条 执业律师参加与从事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外语培训的,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新疆律师协会审核后,计入本年度培训课时。
第二十条 参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的,其培训课时可以折抵当年的培训课时。
第二十一条 新疆律师协会及授权培训的各省市律师协会和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应当严格培训纪律和统计工作,如实对培训课时记载,对不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但达不到培训课时三分之二的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计入本年度培训课时。
第二十二条 经新疆律师协会确认计入本年度培训课时的,可认定为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五 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