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律师协会出差管理暂行办法
( 2024年12月30日五届八次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律师协会会领导、参与协会工作的律师和行业从业人员、秘书处员工出差审批和经费管理,本着厉行节俭、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按要求参与协会工作的律师和行业从业人员,秘书处员工。
第三条 受邀参加协会工作的其他人员,住宿、用餐、交通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出差是指按市律协安排前往所在地以外城市或地区开展工作(不包括参加市律协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主要是:
因完成公务,由工作所在地以外城市直接往返出差目的地的行程,可计入出差行程。
第五条 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报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第六条 因故无法事先报批的,应通讯告知并获得批准,于事后补办手续。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变更行程或延长出差时间的,需报告审批,并于出差返回后重新填写《出差审批单》。
第七条 《出差审批单》是差旅费核销的依据,须附于差旅费报销凭据之中。受邀参加活动、出席会议、参加培训的,应同时将活动邀请函、通知或报名回执附后。
第八条 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市律协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酒店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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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人 员 |
标准(不超过 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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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 内 |
疆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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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律协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
4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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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理事、监事,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按要求参与协会工作的律师和行业从业人员 |
34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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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秘书处工作人员 |
340 |
500 |
第十条 出差遇重要节庆、重大活动当地酒店房源紧张致住宿价格普遍上涨,又无法调整出差时间的,报会长审批确定住宿标准。
第十一条 受邀参加活动、出席会议、参加培训,主办方指定住宿酒店的,按其安排住宿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交通费包括因公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在一个出差目的地城市停留期间产生的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和出租车(含网约车)的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由出发地前往出差目的地城市或多个出差目的地城市之间,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包含燃油费附加、民航发展基金、交通意外保险等附加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凭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秘书处员工除外),应写明事由、搭乘人员、搭乘时间、行程地点。
第十四条 交通出行方式的选择,应在确保不影响公务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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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级别 |
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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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
火车 |
轮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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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
经济舱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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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经济舱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第十六条 因紧急公务安排,无法购得对应级别机票、车票或船票的,报会长审批同意后,可临时调整等级购票。
因机票打折促销等因素,票务公司代订机票时自动升舱但实际结算价格仍不高于经济舱全价的,视为经济舱。
第十七条 为保障工作开展,本市各区之间往返的出差人员可以驾驶私车出差,往返过路费凭票据实报销,另按照不超过每百公里150元的标准核算报销油费。但安全风险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因公务需要,报经会长批准可以租用车辆。租车应根据出差人员、出行距离、出差目的地情况、出行天数合理确定租用车型和租车方式。
租车应通过依法注册经营、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或网络平台,取得合法报销凭据。
第十九条 出差补贴是,是指因公出差期间交通和用餐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疆内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疆外出差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指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第二十条 不同级别人员同时出差,交通和住宿可以适当参考高级别人员标准。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员工及律协派谴出差律师,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贴。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再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和用餐费。
第二十三条 出席活动、参加会议、培训期间,主办单位统一提供食宿的,只核发往返当天的出差补贴。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机票、火车票和车辆租用,原则上由出差人员自行订购,需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待出差返回后按照报账程序报销。
第二十五条 因协会工作原因或其它客观原因改签、退票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协会承担;因个人原因改签、退票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差费用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