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0日五届八次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财务人员”包括:
(一)与协会具有劳动关系的,从事与财务相关工作的人员(会计、出纳)及相关管理人员;
(二)受协会委托代理记账(或财务管理)公司,定期派驻协会从事财务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 协会应对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前期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反馈,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一)坚决执行财务制度,按规定办理财务收支手续,确保准确无误。
(二)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提高业务素质,为会员单位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严禁挪用公款、收受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及时做好记账、报表、现金等管理工作,编制律协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五)定期、如实向协会领导汇报财务收支工作情况。
(六)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及时立卷归档。
(七)财务人员离职或工作变动,应当做好工作交接,结清财务手续。
第五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财务章、法人章、支票应由专人分别管理,未经会长批准,不得使用。
第七条 会计必须按规定及时做好会计账,规范票据和科目设置,不得白条登账;按期编制财务报表,送会长审阅。
第八条 出纳账务和会计账务必须准确无误。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正确使用现金。遵守库存现金的规定,坚持现金的查库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出纳现金日记账必须坚持当日登记,凭证定期(每月)移交会计登账。
第十条 凡单位之间的往来账,原则上不能使用现金,应采用转账支票结算。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现金流量,妥善保存库存现金,超额现金必须入行。现金收入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严格现金借支手续,填写借用单据,写明原因和预计金额,报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结算卡进行开支后,应及时归还公务结算卡并报告使用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结清财务报账手续。
第三章 经费审批及支出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开支执行预算审批制度。
开展业务活动、进行资产采购,承办部门应制作经费预算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初核后,报会长审核(批)。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一事一审”。协会人员工资福利、日常运行开支等常规性支出,已在年度会费收支预算方案中列明的,可不进行单项报批。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执行,按程序提前签订相关合同,并向财务部门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的开支项目,应按程序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会议场地、办公用品采购、广告文印等经常性开支项目,应通过充分比价、比质寻找稳定的长期合作单位,并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协议价格。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按照审批确认的方案进行开支,活动结束或采购完成后,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
第四章 经费报销
第十九条 经费报销应粘贴好原始凭证,填写费用报销单。除发票等法定凭证外,一般报销凭证还应包括:
(一)物品采购类:预算审批文件(日常办公采购的低值易耗品,可不附审批文件)、货物签收清单或入库清单等;
(二)活动组织类:预算审批文件、会议(活动)通知或议程、参会人员名单或签到表、与相关服务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公务接待类:接待方案审批文件、被接待单位公函或电话(网络)通知记录;
(四)劳务报酬类(主要为对外支付的稿费、授课费、劳务补贴、奖金等):预算审批文件、签收单或合同。
(五)其他必要的附列材料。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对各种票据严格审核,内容包括:填列项目是否齐全、填写内容表述是否规范,报销项目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票据粘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不符,应第一时间退还经办人进行补正。
第二十一条 经财务人员审核后的报销凭证,由会长审核签字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