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0日五届八次会长办公会通过)
- 为加强协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造册登记、物尽其用的原则。
-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秘书处设固定资产台帐,由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 秘书处应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等管理规范,并进行专门培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不动产、设备、设施等。
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物资,且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也可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电子设备。指办公事务中使用的电子通讯工具,包括网站服务器、交换机、电脑、传真机、复印机、会议系统等专用电子设备等。
(三)交通工具。
(四)其他固定资产。指其他公用电器、设备、设施,如冰箱、消毒柜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 固定资产的采购,应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和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 固定资产需求掌握。秘书处根据年度预算情况按季度进行常规设备采购;需求部门于每季度末提出设备需求,资产管理部门统筹资产情况后进行统一采购。对必要的、紧急性的资产需求,可执行临时性采购。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 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财务记账的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理,并定期向律师代表大会公布。
- 超过使用年限、确已失去效能或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
一般使用年限:
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5年;
移动硬盘,6年;
相机、摄像器材,10年;
会议系统、监控系统、音响设备,8年;
- 对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应办理报批手续,详细列明报废原因,经秘书长审查,财委会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 对未达报废年限但确已无使用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处置。处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详细说明处置原因、固定资产情况和处置方案。
- 拟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经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账面价值超过10万元的,提交理事会审议。
-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相应冲减固定资产;收入应列入协会的收入。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对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合理有效地使用财产,做好日常保养管理工作;执行领用交还登记制度,督促使用人爱护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妥善保管、使用;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 工作人员离职或工作变动时,应主动办理固定资产交还、变动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