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收案结案管理制度指引

作者: vch13863561
发布于: 2025-08-25 17:39
分类: 行业管理规定

(2021年1113日经九届新疆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案结案工作,确保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律师承办的所有法律事务都必须由律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案

第四条  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承办律师应在案件事实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咨询人提出的问题,做好咨询记录,有偿服务的咨询服务应当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免费咨询服务可以根据情况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法律风险、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七条  拟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应当填写案件受理审批表,经本所主任或者其指定人员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案件受理审批表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案由、办理机关、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金额、登记时间等事项。

第八条  案件受理审批人员对案件受理审批表中的以下事项予以审查:

(一)委托人及案件基本信息填写是否完整、清楚;

(二)收费是否符合标准;

(三)案件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四)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承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规定的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条  以下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必要时需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同意:

(一)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或公司上市;

(二)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敏感性、群体性、涉黑涉恶案件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减免律师费或约定律所承担法律风险责任的案件;

(五)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审核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受理:

(一)有利益冲突的;

(二)可能存在重大执业风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规定的;

(四)律师事务所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群体性案件、敏感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等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指派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较高、经验丰富、职业操守良好的律师办理。

第十三条  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沟通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并使用统一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委托目的、委托期限;

(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及具体工作;

(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承办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基本信息;

(五)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六)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内容;

(七)违约责任;

(八)律师服务费和其他项目费用的收取方式、标准、数额(比例)等;

(九)双方代表签字、合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六条  签订《委托合同》严格遵守“一案一合同”原则。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出具收费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建立案件受理台账,按照承办律师、当事人信息、收案时间、收费金额、业务类型等内容进行分类和编号。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应明确告知委托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收费的,须经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同意。

第二十条  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的,经协商同意退费的,先由委托人提交申请,由承办律师签名后提交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承办律师拒绝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由承办律师如实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报告,并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同意后,方能办理解除委托的手续。

 

第三章 结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认真收集妥善保存办案文件材料,委托书、委托合同、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不得丢弃或者私自保管已办结案件的卷宗。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20天内,填写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办理结案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应标明案件编号,以及客户的有关资料;结案报告中需概述案件、项目的工作情况和最终结果;委托人对案件、项目办理情况的反馈也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并应尽可能附有委托人填写的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第二十五条  主任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对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进行审批。如委托人对案件、项目有投诉或意见反馈,承办律师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并说明解决方案。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档案,律师个人不得管理律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律师应在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立卷,经律师事务所行政部门审阅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案件已结案但未按期归档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律师限期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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