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作者: vch13863561
发布于: 2024-12-13 11:22
分类: 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及《克拉玛依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克拉玛依市范围内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克拉玛依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负责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接受克拉玛依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和考核管理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新疆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实习纪律,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执业素养,实习期满接受克拉玛依市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二章 实习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律协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市律协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具备1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六)符合市律协规定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条件。

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本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负面清单】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九 【指导律师的担任条件】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专职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 党员律师组织关系与本人执业机构一致,且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指导律师如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自生效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罚期满之日止,不能担任指导律师。

 

第三章 申请与登记

第十条   【实习档案】  本会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习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须同时报送PDF电子版。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申请实习,应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应向市律协申请,经本会审核登记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实习。

第十三条  【实习申请材料】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我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居住本市的书面承诺。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三个月内一寸免冠非制服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符合规定且已审查实习材料原件及真实性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存放的书面承诺(或存档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十二)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十三)申请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有公职工作经历的,应提交符合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及其他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专业学历复印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申请实习人员与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市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实习协议》应当提交本会登记备案。未经本会备案的《实习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不具备界定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效力。

  第十  市律协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新疆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司法局。 

申请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本会不接收其实习申请材料;已接收的,应书面告知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结果产生后再进行审核。自接收材料至案件查处结果转达至本会期间,审核时限中止。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协或新疆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  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另行安排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申请实习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实习登记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实习登记条件情形的。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视情节给予其一到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章   实习人员的管理

 

十八  【实习人员的权利】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其它律师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在本所执业律师的带领下出庭;

(四)获得专职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组织的各种培训;

(六)根据《实习协议》获得报酬,享有福利待遇;

(七)非因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不被辞退;

(八)以《实习协议》约定提出辞职;

(九)按照本办法规定情形提出变更指导律师或调转律师事务所;

(十)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会作出与其实习相关的决定申请复核;

(十一)与律师事务所约定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指导律师的变更事由】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实习人员可在本所内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行业处分的;

(六)指导律师怠于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指导职责的;

(七)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八)指导律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强制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经本会认定指导律师已无法行使职责的其他合理原因。

变更后的指导律师应为本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第二十条  【指导律师的变更申请】 律师事务所决定为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的,应于变更情形发生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指导律师申请;

(二)实习人员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声明文件。

本会自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实习人员经批准变更指导律师的,已进行的实习期间延续计算。

第二十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调转事由】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实习人员可申请调转实习: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或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实习期间律师所与实习人员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且已进行6个月以上实习的;

(六)经本会认定确需调转实习的其他情形。

实习人员调转实习只能在本市进行。实习人员申请调转实习的,应通过拟转入的实习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出申请。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调转实习申请结果产生前,实习人员应中止实习;如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实习人员中止实习期间应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中止实习期间,不计入实习期。

第二十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调转申请】 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转实习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三)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转所人员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一份;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五)能证明转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会自收到调转实习申请材料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调转;自批准之日起,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及指导职责由转入律师事务所承担;本会不批准调转实习的,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及指导职责仍由原律师事务所承担。扣除中止实习期间后,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期间衔接计算。

第二十  【暂停实习】  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因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于七日内报本会审核登记。本会自收到实习暂停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暂停实习。暂停实习期间不计入实习期。申请暂停实习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暂停实习申请一份;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三)能证明暂停实习合理原因的其他材料。

因疾病的暂停实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其他情形的暂停实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上述期限的,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期无效,律师事务所应当重新为实习人员办理实习申请手续。

第二十  【延长实习】  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未达到申请律师执业标准的,可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到期前向本会申请延长实习证有效期,本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每次延期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申请延期考核累计不得超过三次,延期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期满至本会同意延长的期间,计入实习期。

二十六  【培训考核引发的中止实习】 实习人员已在实习期内申请参加集中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结果产生于其实习期满后的,如其通过集中培训考核,则自其实习期满之次日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颁发日期间为中止实习,不计入实习期。

二十七  【申请注销实习】 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可以向本会申请注销实习,经本会审核同意,可以注销实习人员的实习。本会也可依照管理职能直接注销实习人员的实习。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的,本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可以注销实习人员的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实习人员因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的,本会应当暂缓办理,待违法违纪调查处理完毕后恢复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的,本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实习人员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由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实习记录的实习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调转情形的,可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申请调转实习,逾期未申请调转的,本会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人员应重新申请实习。

二十八  【依职权注销实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本会可以注销实习人员的实习:

(一)实习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指导老师或调转律师事务所的;

(二)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六十日未能转入新的律师事务所的;

(三)实习人员已从事其它职业;

(四)实习人员三次无法参加自治区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或两次无法参加市律协安排的实践培训(在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

(五)实习人员三次无法参加本会安排的面试考核的;

(六)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一年内未提出面试考核申请或未按规定办理实习延期手续的。

本会依照管理职能发现实习人员存在应当注销实习情形的,应当告知实习人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拟注销决定,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收到拟注销决定后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进行申辩,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逾期不进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本会作出注销决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

拟注销决定及注销决定无法送达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的,本会应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十九  【注销实习的办理】 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注销实习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提交注销实习材料。本会自收到注销实习申请材料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注销实习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实习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如实习人员存在应注销实习的情形,但律师事务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或实习人员拒不配合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注销材料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本市发行的公开报刊上刊登声明,说明实习人员已与律师事务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具有实习人员身份,限期七天内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否则由律师事务所按照遗失补证流程办理后,再行办理强制注销手续。

在本会依职权注销实习的情况下,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本会可通过公告注销的方式予以公告注销实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作废。已公告注销的实习人员再次申请实习的,需重新办理申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手续并交回原已作废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条  【实习协议解除】 实习人员出现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书面通知其解除《实习协议》,并在对其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本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要求实习人员进行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进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实习人员权利,不履行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指导责任的,实习人员可以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协议》,并在对实习律师事务所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本会备案。

报本会备案时,申报的律师事务所或实习人员应提供相应证据;否则,本会不接纳其备案。

 

第五章  集中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新疆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三十二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中国共产党党史、国史教育;

(四)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责使命;

(五)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三十三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到培训地点参加培训。

三十四  集中培训结束时,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新疆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章 实务训练

三十五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十六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督促并确保实习人员能够专职实习;

(七)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八)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九)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指导律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三十七  【指导人数】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名。

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根据以下执业年限确定可指导的实习人员数量:

(一)执业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可指导实习人员两名;

(二)执业满十年以上的,可指导实习人员三名。

指导律师可组成指导小组,对实习人员参与的法律实务进行全方位的训练,提升实习效果,指导小组可指导的实习人员数量不得大于本组指导律师可指导实习人员数量的总和。

三十八  【禁止行为】 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律所指使、允许、放任指导律师侵犯实习人员权利或向实习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除已办理兼职实习手续的实习人员外,允许或放任实习人员非专职实习、虚假实习;

(三)将实习人员与一般办事员、文员混同,疏于对实习人员进行理论专业和实务技能指导;

(四)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拒绝、拖延为实习人员符合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合理请求或合理行为办理申请、申报、备案等手续或出具相关文件;

(五)为实习人员印制或放任实习人员使用与其实习人员身份不符的名片;

(六)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考核,或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道德思想、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七)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或对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处理;

(八)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或执业行为等进行错误或不当的指导、引导;

(九)为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或说明等材料等;

(十)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以律师名义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以律师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十一)出现其他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十九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三)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四)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案源保障,保证实习人员在《实习证》有效期间参与十件法律实务训练工作;在所提供的法律实务中,该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亲自参与的法律实务应不少于五件,实习人员参与的其他法律实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具有实习指导资格;

(四)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五)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意见。律师事务所没有党组织的,应当征求党建工作指导员意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当如实、及时出具意见。

四十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为律师;

(六)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四十一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坏。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四十二  实习人员因实习指导律师患病、离职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等非自身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知情后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实习指导律师基本情况报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审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四十三  实习人员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和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市律协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市律协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七章 实习考核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身份证复印件;

(八)实习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意见;

(九)实习人员对申请考核相关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考核相关材料的审核意见。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四十五  市律协每季度第一个月按照市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办法》,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四十六  由市律协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四十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笔试考核、面试考核、公示的程序依次进行。

四十九条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市律协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新疆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司法局。

五十条  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协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或者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且该实习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有本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三)、(四)、(六)、(七)、(十)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实习人员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实习。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协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新疆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司法局。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实习人员未通过考核的,可以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再次向 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申请复核的,收到不合格的复核结果后方可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实习人员如果三次考核仍未通过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登记。

五十一   市律协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后实习人员申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八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五十二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律协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实习人员实施责令停止或中止实习,收缴实习证,撤销已进行的实习,并可视情节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违反律师协会行业规定;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独自或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或承办法律事务;

(四)独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法律顾问协议等与提供法律服务相关的协议,或独自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五)私自收取办案费用;

(六)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七)单独出庭,或者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八)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进行推介;

(九)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十)除兼职实习人员外,非经实习单位指派在实习律师事务所之外的任何单位、组织从事工作;

(十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二)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十三)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十四)在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

(十五)有损害及不符合律师行业形象的言行;

(十六)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或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七)以虚构的事实诋毁、投诉本会及本会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

(十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五十三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被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者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协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市律协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或因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项规定条件而停止实习的,在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六)、(七)、(十)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实习人员因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而被中止实习的,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提交相应书面承诺后可以恢复实习。

实习人员对市律协依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停止、中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市律协或者新疆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协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十四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五十五条  实习人员因实习指导律师患病、离职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等非自身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知情后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实习指导律师基本情况报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审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五十六  实习人员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和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市律协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市律协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协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实习指导或者实习管理工作,并分别给予实习指导律师五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或者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三)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对实习人员设定创收考核指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七)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九)项,出具虚假书面承诺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

(九)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查证属实后五日内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并将有关情况向律师协会报告。律师事务所怠于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对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并给予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同时属于《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工作细则》规定的违规情形的,市律协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分外,可以依据该处分规则的规定另行给予行业处分。

十八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市律协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一到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新疆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市司法局。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市律协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自治区司法厅。 

五十九 【律师事务所不胜任】律师事务所未能通过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比例达到其当年接收实习人员总人数的25%,或在连续两年内未能通过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累计达到其接收实习人员总人数的35%的,即属律师事务所不胜任。市律协可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作出后,已接受的办理完毕实习登记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不受影响。

六十 【指导律师不胜任】指导律师连续指导的两名实习人员未能通过实习考核或连续三年指导的实习人员出现两名以上(包含本数)未能通过实习考核的,即属指导律师不胜任。市律协可给予实习指导律师二年内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作出后,已处于指导期间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不受影响。

六十一 【委员及考官的操守管理】 考核评议团成员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停止其在申执委及考核评议团中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六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十三  市律协应当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新疆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新疆律师协会。

 

                                            第九章 附 则

 六十四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以及《实习协议》的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

六十五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新疆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司法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十六 本办法中二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工作日以外的期限,均指自然日。

六十七  本实施办法由市律协理事会解释。

六十八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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